能源计量监视治理措施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能源计量监视治理措施(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视磨练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宣布,凭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 为增强能源计量监视治理,促进节能减排和可连续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执法法例,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元从事能源计量运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视治理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事情实施统一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事情实施监视治理。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勉励和支持能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推广经济、适用、可靠性高、带有自动数据收罗和传输功效、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效的能源计量器具,促进用能单元完善能源计量治理和检测体系,引导用能单元提高能源计量治理水平。第五条 用能单元应当建设健全能源计量治理制度,明确计量治理职责,增强能源计量治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第六条 用能单元应当配备切合划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
第七条 用能单元应当建设能源计量器具台账,增强能源计量器具治理。第八条 用能单元应当根据划定使用切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确保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第九条 用能单元应当增强能源计量数据治理,建设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治理制度。用能单元应当保证能源计量数据与能源计量器具实际丈量效果相符,不得伪造或者窜改能源计量数据。
第十条 用能单元应当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观察、统计分析的基础,对各种能源消耗实行分类计量、统计。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元制定年度节能目的和实施方案,应当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接纳计量治理或者计量革新措施。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元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事情。重点用能单元的能源计量事情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第十三条 用能单元可以委托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对大宗能源的商业交接、能源消耗状况实行第三方公正计量。
第十四条 计量技术机构可以开展以下能源计量服务运动,为能源计量监视治理提供技术支持:(一)开展能源计量数据收罗、监测;(二)开展能源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校准技术研究,确保能源计量器具准确;(三)能源计量技术研究、能源效率测试、用能产物能源效率计量检测等事情;(四)接受委托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额对标;(五)开展其他能源计量服务运动。第十五条 用能单元应当每年对其能源计量事情开展情况举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实时整改。第十六条 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元能源计量事情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治理产物目录的用能产物能源效率实施监视检查。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视检查。
第十七条 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元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治理以及能源计量事情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事情情况开展定期审查。第十八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用能单元未根据划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划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重点用能单元未根据划定配备能源计量事情人员或者能源计量事情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视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从事能源计量监视治理的国家事情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卖力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泉源:执法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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